分赃者的盛宴—巴黎和会
第一次世界大战中,日本借对德国宣战之际,进攻并占领青岛,并声言要“继承”德国在山东全部权益。

王正廷
日本随后在“既成事实”的借口下,向北洋政府提出21条,逼北洋政府同意,意想将日本在山东的非法占领合法化。在中国软弱的国力下,北洋政府通过艱难的外交博弈,与日本达成新21条密约,中国的境况比日本原本提出的旧21条要好。
德国战败后,中国代表团经过日本去美国,在碾转去巴黎参加巴黎和会。由于得到了美国总统威尔逊的支持,中国代表团信心满满。他们是陆徵祥、顾维钧、施肇基、王正廷、魏宸组。一流的外交人才,只可惜弱国无外交。
1919年5月23日,北洋政府电令陆徵祥,如不能争取,即全约签字。
5月28日,中国代表团召开秘密会议,讨论和约签字问题。王正廷明确反对签约,并指出:“中国从前外交皆主逊让,遂损失种种权利。今则让无可让,不得不改变方针,各国屡欺中国,不可再受其欺。”驻意大利公使王广圻主张签约,认为如果拒绝,日本若以武力威胁,无法得到其他列强的援助。

顾维钧、施肇基、王宠惠(注1)
顾维钧也反对签约,他说:“日本志在侵略,不可不留意。山东形势关乎全国,较东三省利害尤巨。不签字则全国注意日本,民气一振。签字则国内将自相纷扰。”
驻法公使胡惟德表示:“签字一层,利于国家,毅然为之,不必为个人毁誉计。”
施肇基最后发言说:“此次和约,各小国均不满意,恐不能永久践行,中国亦可以不签字。”
陆徵祥和魏宸组没有明确表态。在五位全权代表中,有三位明确反对签字。
巴黎和会上,英法是支持日本的。但在美国的支持下,中国有了唯一的一次发言,来驳斥日本,中国决定派顾维钧发言。
在这场中日外交官的辨论中,日本的依据为:
- 山东青岛是日本军人从德军手中靠流血牺牲夺来的
- 列强英法当年提出如果日本对德宣战,英法就承认日本在山东的权益
- 中日密约承认日本在山东的权益
而中方顾维钧反驳日本的依据为:
- 日本用武力胁迫中国签密约,是不平等条约。
- 即使中国有签密约,也是战时需要。现在时过境迁,不同了。
- 山东权益当年是割让给德国的。今天中国对德获胜,割走的权益理当收回
- 当年大清割让山东权益给德国时,注明权益不得转让,故没有理由转让给日本。
顾维钧
在中国代表发言后,美国表示支持中国。但日本也不是省油的灯。当时美国总统威尔逊正在巴黎和会上推销国联14条。日本则要加上一点。要在国联宪章上加上一条:世界各族平等。而这一点,是歧视黑人的威尔逊总统所不能忍受的。
日本马上抓住这一点,与美国谈利益交换:如果美国承认日本在山东的权益,日本将放弃将“各种族平等”放进国联宪章。美国在权衡得失后,则背弃了中国。
当时日方还声明,日军占领山东是经济性的,日本对山东领土没有任何意图。一旦日本在山东的经济走上正轨,日军将从山东撤退。
让我们看一看中国签署包括21条在内的巴黎和约的利与弊:
如果中方签巴黎和约,日本的侵占山东将合法化
如果中方不签;
- 日本仍然占领山东
- 日本对中国进一步的侵略将无法被国联依法监控
- 中国将无法进入国联
- 中国将无权拿到德国的赔偿
从切实利益而言,中国代表团是应该签署巴黎和约的,但消息被在欧洲的梁启超所知,又传给梁的好友,身在英国的林长民(林徽茵之父)所知。当林长民将此消息等上报纸后,中国举国哗然,五四运动随之兴起,全国一片讨伐卖国贼之声,并压逼中国代表团不得在巴黎和约上签字。中国代表团在国内压力下,拒绝在巴黎和约上签字。

顾维钧代表中华民国第一个在《联合国宪章》上签字,中国成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
上文提到,顾维钧虽然嘴上反对签约,但心里其实是另一种想法,咱们可以看看顾维钧事后的回忆,其中有两点颇堪玩味。他说:
- 内政与外交是两回事。内政面对老百姓,政客可以漫天许愿,说话不算数。老百姓是一盘散沙,而政治人物则是强势人物。但是办外交则要面对极为精明的他国外交家,中国不能漫天要价,唬弄那些人。中国人不吃明亏,便吃暗亏。不吃小亏,则吃大亏。
- 最烦有人喊:“宁为玉碎,不为瓦全!”谈玉碎,你个人可以,但你有什么资格叫“全民玉碎?”民族可不是你一代人,还有子孙呢,必须回归理性。
所以呢,巴黎和会上中国拒签合约,究竟是对整个中华民族有益呢?还是有害呢?
注释:
注1 王宠惠:中国第一位海牙国际法庭法官。
他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位大学毕业生。王宠惠于1895年进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头等学堂攻读法学。他以最优成绩毕业,并于1900年元月获颁中国近代第一张大学毕业文凭。
1902年,王宠惠由日本转赴美国留学,进入耶鲁大学深造,获得法学博士学位。毕业后他旋即赴英国研究国际公法,并获得英国律师资格。
王宠惠于1923年受北洋政府的委派,出任海牙国际法庭候补法官,1930年升任为正式法官,从而成为海牙国际法庭的第一任中国籍的法官。
他是近代中国第一法学家。1928年,王宠惠开始主持修订刑法,他在《刑法第一修正案》的基础上,起草了《刑法草案》。这一草案废除了旧刑法中受传统礼制影响的内容,确立了在刑事惩罚方面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。
王宠惠在国际法上也颇有建树。1943年王宠惠参加开罗会议,起草《关于设立四国机构或联合国机构问题》节略。 1946年作为中国全权代表出席了在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成立大会,并参与制定联合国宪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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